
復工后出現變相裁員、緩發工資等咋辦?答案來了
2月10日起,上海各公司、企業開始陸續復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青年工作委員會志愿者團隊在為群眾解答涉疫法律問題的過程中發現,隨著復工潮到來,越來越多的疑惑都與復工相關。
為此,檢察官志愿者們整理了近期網友關注度最高的19個復工相關的法律問題,具體如下:
1.問:目前有很多個體戶已經開張營業,比如理發店。我在理發過程中發現理發師沒有規范佩戴口罩,而且一些顧客也是脫掉口罩進行理發,理發店屬于公共場所嗎?我能以什么理由舉報?
答:對于“理發店是否屬于公共場所”的問題,可參照2019年國務院新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其中明確將“理發店”納入公共場所范圍,由衛生防疫機構對其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而對于拒絕衛生監督的,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此外,2020年1月3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同風險人群防護指南》也指出,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因日常接觸人員較多,存在感染風險,其所在單位應為其配置口罩等防護物品,工作期間,應做好個人防護,規范佩戴口罩上崗。
對于疫情期間家門口的理發店服務人員不佩戴口罩,或未對顧客要求佩戴口罩的情況,可以建議理發店執行相關防護規定,如溝通失敗,建議您向當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和投訴。
2.問:我是上海小企業主,有一個員工在外地確診感染了病毒,一直在家。最近市人社局發了一個文件,說疫情期間,企業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員工合同期正好到2月份到期,請問能解除和這個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雖然你們的勞動合同到期,但根據規定會順延到該員工醫療期滿,現在不能解除合同。
此外,該員工已經被確診,是患病職工,應當享有相應的醫療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合同到期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滿。此條規定和上述人社局的通知是一致的,在此期間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相應的病假工資。
3.問:我女朋友1月17號到過湖北,深圳公司要求2月10號復工,她2月8號到深圳,說要居家隔離14天。在家待了7天后,公司又要求從家搬出來去宿舍再單獨隔離14天,也沒做什么后續的保證和說明,這種情況怎么辦?有問題的話誰負責呢?
答:首先,由于隔離措施包括居家隔離和集中隔離,建議您了解當地政府對本地企業是否作出了疫情防控集中隔離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說本地企業要求員工至宿舍隔離有無明文依據。如果當地政府確實對企業宿舍隔離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建議依規定行事。
因為根據2007年《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7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另外如果當地政府對企業宿舍隔離作出了相關的要求,想必規定中也有隔離措施、責任、保障方面的規定。
經查詢,深圳市有關部門對新冠疫情期間企業復工作出了相關規定,如企業要完善落實企業內部醫學觀察、自行隔離等措施工廠和有條件的其他類型企業要設立員工隔離區,用于疫情發生地來深復工員工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以及待排查員工的留驗。據此,如該企業符合上述規定的集中隔離醫院觀察點的條件,可以依規定操作。
其次,如果純屬企業自行對員工的要求,傾向于認為缺乏法律依據,企業無權要求員工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隔離。理由主要因為企業不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主體。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院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責任主體。
因此,要求公民采取隔離措施及隔離的具體辦法是政府的公權力范疇,企業在未經授權、未被許可的情況下無權指定員工在宿舍進行隔離。在員工無隔離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從配合政府防疫工作角度,可以提供隔離的地點。
4.問:我是網店商家,網購平臺要求從2月12日開始發貨,做不到罰款處理,平臺有權這樣做嗎?商家的利益誰來保證?
答:網購平臺無權對商家進行罰款。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應當由行政主體依職權行使,網購平臺不是行政主體,商家亦非行政相對人,平臺罰款于法無據。網購平臺與商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平臺所稱罰款,有可能指的是違約責任,但該違約責任的承擔,應當以合同明文約定為前提,如合同無約定,則平臺無權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等),除非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確立相應“罰款”條款。
但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客觀上因一些防疫用品需求暴增、工人短缺、物流受限等影響,不少網購訂單和網店面臨無法及時發貨的情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官方發言和《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店店主如果符合上述情況,應做好向平臺的情況說明和向消費者的告示,一些平臺有延遲發貨“賠付豁免”規則,可具體參考適用。但非屬于疫情原因導致延遲發貨,網店應按照與平臺簽署協議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誠信合法為先。
疫情期間,電商平臺與店家應做好相互理解,共渡難關,協助網店通過公示、推送和短信等方式,向廣大消費者解釋情況、獲取消費者理解。
5.問:由于疫情,公司決定10號線上辦公,11日公司通知裁員,工資只結算到10號,同時賠償說要等到疫情結束,我該怎么辦?
答:在疫情期間可與公司方積極協商賠償方案,如若不合理,可以尋求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具體為:
(1)公司以裁員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滿足法定情形。如單位確因疫情原因造成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員。
(2)如同意裁員的,請主張經濟補償金。按照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為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
(3)員工對裁員不服的,認為公司裁員構成違法解除的,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是否構成違法解除要看公司裁員是否符合法定理由以及法定程序。至于工資結算到10日,因裁員后勞動者未提供勞動,故工資可結算至當日。而公司承諾賠償等疫情結束后發放,而并非不予發放,在特殊時期可以理解。
相關法律條文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
6.問:疫情期間公司以因疫情公司損失嚴重為由扣除員工工資該如何維權?
答:可參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7.問:我1月份轉正,2月5日被告知裁員被辭退,日期算2月1號,2月3日在家辦公算加班,是否合理?應該怎樣索賠?
答:2月1日應當支付雙倍工資。2月1日是休息日,休息日加班應當按照規定不少于200%支付工資。
2月3日-5日應當視作休息日。依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上海市人社局相關規定,2月3日-5日屬于休息日,應當安排補休或者不少于200%支付加班工資。但目前各地規定有所不同,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上述是上海人社局的口徑,至于司法機關是否采納此口徑,仍有待明確。
索賠事項。一般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如不服仲裁結果可再進行訴訟。無論是勞動仲裁或訴訟,是否加班的舉證責任在勞動者,因此應當事先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另,因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公司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問:市場拓展人員更換工作駐地,無法入職(因疫情不對外地人開放租房、賓館停業、高速關閉),但公司要求復工,我該怎么辦?
答:因疫情的高傳染性和各地區的嚴格管控措施,對因受疫情影響勞動者不能按期到崗的,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能否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明確,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故首先看企業要求復工是否符合當地復工的時間和條件,其次,因新的工作駐地所在地實行嚴格管控,員工確實無法提供勞動的,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到新的工作駐地辦公。可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協商采取靈活的工作方式。
9.問:因為疫情無法復工,人事算我們休年假,這符合規定嗎?
答:企業延期復工問題的法律依據,各地文件所援引的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5條、第49條。根據前述法律條文中涉及停工、停業、停課或中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所謂“延遲復工期”的說法應該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業通過停止安排員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達到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目的。
因此,各地發布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是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產措施,不是為了增加員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過加大對人員流動的約束,來減少人群集聚集,避免疫情擴散。
不能簡單地認定延遲復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來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的工作屬于加班,否則將偏離法律本意。
人社部5號文重申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內容,要求企業按照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如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顯然,人社部5號文的規定把延遲復工期認定為“停工期”。
綜上,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內,未經許可不得要求勞動者返崗,但可以向勞動者下達適合在家辦公的工作任務。如果因勞動者崗位特殊無法在家辦公的,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人社部5號文的規定,享受停工期內的待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對于是否能使用年休假,各地政策對此規定有所不同,上海,廣東目前的口徑是不能使用年休假,而北京的口徑是可以使用年休假。而國家及各地規定的可復工日期后,企業仍不能正常復工的,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企業可以優先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年休假休完后再按停工停產處理。
10.問:我是經營餐館的個體戶,所在縣2月10日要求停業,12日晚上在店里收拾東西,有人來吃飯就接待了,被人舉報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5萬元,是否合理?
答:餐飲企業能否在防疫期間繼續經營,由各地政府作出相應規定。如對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6條的規定提出復議或行政訴訟。該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11.問:疫情期間公司加班,上班路上感染疫情可以算工傷嗎?
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或上下班途中,建議大家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對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對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于工傷。
12.問:我們接到了市級衛健委的通知,要求員工要自行健康監測,若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可疑癥狀(包括發熱、咳嗽、咽痛、胸悶、呼吸困難、乏力、惡心嘔吐、腹瀉、結膜炎、肌肉酸痛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疫情防控小組,并戴口罩到定點醫院進行診斷治療,不要帶病上班。外地員工在有疑似癥狀的情況下去醫院診療產生的費用(不能刷醫保卡)怎么辦?可以要求單位、公司負擔嗎?
答:如果經醫療機構檢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或者列為疑似病例,則治療費用按照相關政策處理;若被排除,相關費用負擔問題目前并無相關規定,仍需自理,不得要求單位支付。也請密切關注政府后續相應政策。
13.問:公司通知從10號開始沒有到上海的,除湖北省內的其他員工,必須請假,不得在線辦公,合理嗎?
答:按照上海相關規定,本市自2月10日開始各單位可以陸續復工,同時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提倡居家辦公、在線辦公等靈活工作方式。故建議根據您所在的行業性質、特點以及自身情況,與所在單位協商確定工作方式,確因疫情原因(如身處重點地區等不可抗力)不能實際到崗或采用靈活方式參與工作的,也應及時向單位說明情況,配合單位做好請假、報備工作。
14.問:我所在的汽車配件公司,全國門店差不多一千家,在疫情防控下有些領導為了討好上級或者其他原因帶領員工提前開業。公司默許這種行為,但防護措施微弱。這種公司可以選擇辭職嗎?
答:你所咨詢問題涉及:員工是否有權拒絕企業提前復工的要求,以及勞動合同的解除。
首先,就復工時間來說,各企業單位應積極響應政府部門所發布的復工時間要求,如確需提前復工,應向所在地相關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其次,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企業復工不違法政府的相關規定,并為員工提供了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員工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屬于勞動合同法38條所規定的情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應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再次,根據相關規定,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準后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一旦出現不符合規范的情形或發現確診病例,將立即責令停產,并按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責任。如果企業提前復工確實違規,作為行政相對人,違規企業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最后,建議員工如有困難無法到崗工作的,應主動與企業溝通,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到崗。盡量避免發生糾紛。
15.問:兼職可不可以按法律規定的工資翻倍?之前有協議,是按小時結算工資,這種是不是跟勞務合同不一樣?
答:根據《勞動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基于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需要而未在春節假期中安排勞動者休假的,1月25-27日這三天法定節假日按照3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其他的春節假期如果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補休的,則按照200%的工資報酬支付加班費。
而2月2日之后的延遲復工期間屬于停工期而非春節假期。各地對于這段期間的工資待遇計算有不同的規定。上海目前的規定是: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兩倍工資。
以上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而言,而兼職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一般認定為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工資待相關規定,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此外,如果您的“兼職”符合勞動合同法調整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按照當地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資待遇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建議您可以咨詢當地社會保障局,了解相關具體規定,以更好的保障您的個人權益。同時也希望您能理解疫情發生期間用工單位的實際困難,積極與用工單位溝通協商解決。
16.問:原先的崗位沒有了,公司說調崗,我們拒絕了,公司給我們兩個選擇,一個是主動選擇離職,一個是發通知30天之后離職,不給賠償,我們有權要求賠償嗎?
答:企業有權根據經濟形勢增減崗位,自主經營。在原有崗位取消的情況下,可以對勞動者調崗。如果勞動者拒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43條第3款的規定,員工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法律規定的解除的經濟補償金。
17.問:因疫情影響上班,公司需要正常發工資嗎?
答:從穩定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共度難關的目的出發:
1.采取遠程辦公等居家辦公的方式;
2.采取協商用年休、公休等假期或者以先休息后補班等方式;
3.考慮企業的實際困難,可以參照停產停工的方式處理,最大限度穩定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一般不得以員工感染新冠肺炎隔離或因疑似、密切接觸被隔離而解除勞動關系或拒絕支付勞動報酬。員工因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而被強制隔離的除外。
18.問:公司以疫情為契機,無限期停業,變相裁員怎么辦?
答:第一,疫情之下,各地對復工均有不同的規定,您所在的單位是否符合復工要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企業是否構成以疫情為由變相裁員更需要確切的證據證明。建議您與所在企業加強溝通,根據自身情況協商解決問題。
第二,疫情期間,如企業因此造成資金流斷裂等原因導致發生嚴重生產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但企業依此裁減人員后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同時如因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如企業在未解除合同或停業期間沒有發放任何工資待遇的,若經雙方協商仍無法解決糾紛時,企業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建議企業員工盡量采用電子郵件、微信、書信等方式溝通,并根據公司管理層級抄送本部門負責人、人事部門相關人員及分管負責人等,盡量保留與公司協商溝通的憑證,作為后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證明。
相關法律條文參考:《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第九十一條
19.問:疫情期間,公司要求緩發一月也就是非疫情期間工資20%怎么辦?
答: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根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本次疫情客觀上對部分行業造成了一定影響,對企業發展帶了不小的壓力和挑戰,國家層面也正積極出臺扶持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雖然不知道您所在企業的的具體情況,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確因本次疫情致使您所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的,在征得工會同意后做出緩發工資的決定是合法的。
如果您所在企業不符合上述情形,無故拖欠工資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目前來看,建議您向公司了解具體緩發部分工資的原因,如果公司確實有困難,也希望您能理解,和公司共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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