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車司機疑“凈身出戶”逃避賠償責任 被法官識破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方晴 通訊員梁志斌、黃思予)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足10天,小貨車司機劉某即與妻子離婚,把房子免費過戶給妻子,“凈身出戶”以逃避賠償責任。然而這一“算盤”被越秀區法院的執行法官打破了。4月9日,因交通事故左眼失明的陳某在法院領回了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款202800元。
2014年9月6日中午,40年歲出頭的陳某駕駛電動車沿越秀區農林下路由南往北行駛至農林下路72號對出路段左轉彎時,與劉某駕駛的小貨車右前角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倒地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造成陳某左眼失明,左上肢外展受限,言語功能受限等后遺癥,經鑒定,構成一處八級、兩處十級傷殘。陳某出院后遂通過越秀區法院向劉某提起訴訟,案件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劉某向陳某支付賠償款184284.53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476元。
依陳某的申請,越秀區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劉某向越秀區法院申報,稱其名下無房產及存款收入。法院即向銀行、房管等部門調查,當時劉某名下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陳某原是高鐵司機,工作期間每月收入1.3萬元,事故發生后每月只能領取1200元的生活補助維持生計,還要用于支付后續治療費等。無奈之下,陳某只能隔三岔五申請解決賠償款問題。
經深入調查,執行法官發現,在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執行人劉某及其父親一家同時搬離了原在本市越秀區的兩套房產,去向不明。而原登記在被執行人劉某及案外人楊某(即被執行人原配偶)名下的廣州市越秀區某房產,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不足10日,已以12萬元轉讓給他人。鑒于被執行人劉某明知交通事故后需賠償被害人一定經濟賠償金,卻在訴前通過協議方式將其名下房產完整無償轉移給配偶,劉某此舉涉嫌惡意轉移財產。
據此,法院依法傳喚被執行人劉某到庭問話,劉某承認交通事故發生后即在民政部門與前妻楊某辦理離婚手續并將上述房屋過戶給楊某,未收取前妻任何補償款,以至于后來法院在執行判決時,無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后經法官與各方多次溝通,劉某于2018年清明節前將拖欠多年、附加遲延履行金的賠償款202800元交到法院。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該案件是雙方當事人基于交通事故產生的侵權賠償糾紛,被執行人劉某在能夠預見個人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在事故發生后、當事人起訴前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涉嫌惡意轉移財產逃廢債務。盡管當前法律尚未對涉訟事件發生后,訴訟前、訴訟中當事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加以定性,但從遏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保障民眾切身權益的角度出發,應當綜合考慮被執行人的主觀態度和實際情況,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惡意逃費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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