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體評五周殺人案洗冤:每一處瑕疵都是法治的傷痕
原標題:“五周殺人案”改判無罪:每一處瑕疵都是法治的傷痕
安徽渦陽“五周殺人案”洗冤,在十八大以來冤假錯案糾錯成司法改革重要動作的大背景下,確實屬于“常規動作”;跟聶樹斌案、呼格案等標志性案件相比,吸引的關注度也邊際遞減。饒是如此,冤案對于每個受害的個體,都是清晰而絕對的。
案發21年后,安徽渦陽“五周殺人案”迎來再審宣判。
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判決,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無罪。此前,5人中2人被判處死緩,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到2018年1月,5名原審被告人皆已刑滿獲釋,其中被羈押最長時間者失去自由近21年。
毋庸置疑,這是一份眾望所歸的判決書。當刑訴的齒輪徐徐啟動,沉重的刑罰枷鎖加諸于人,數名當事人付出了人身自由多年被剝奪的慘痛代價,應有的家庭幸福亦不復存在。即便是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這種莫大的人生苦痛,又豈是金錢所能完全彌補?
刑罰是最嚴厲的國家懲罰,正因為這種對人身自由的強制威力,才有極為嚴格的訴訟程序,特別是證據標準,在精準打擊犯罪活動的同時,也要防止司法公器被濫用,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
▲5人拿著無罪判決在安徽高院前合影。圖/新京報令人遺憾的是,21年后的今天,回看這起牽涉多人的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公訴、庭審,從一審再到二審,在關系當事人是否有罪的關鍵環節上,屢屢偏離法治軌道,證據“瑕疵”更是隨處可見。
比如,言詞證據“當家做主”,缺少物證。在案發現場,公安機關沒有提取到血跡、指紋、足跡等與犯罪事實有關的痕跡物證,送檢衣服均未檢出人血,先后組織多次打撈及數次搜查,均未獲取與本案有關的物證等。
如果這些關鍵證據一概缺失,就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與案發現場之間存在直接聯系,根據新舊刑訴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再比如,現有“言詞證據”的效力問題。除了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在重要情節上前后矛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供述內容與鑒定意見等證據反映的情況不符外,更有證人證言多次反復、一被害人陳述前后不一且與其他證據相矛盾等“硬傷”,這些足以判定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而多名證人曾因偽證罪被捕,后不予起訴,更讓相關證言的證據效力大打折扣。
定罪量刑是要靠證據說話。即便是1996年修訂的刑訴法,也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被改判無罪的周在春拿著判決書在安徽省高院門口痛哭。圖/新京報只可惜,在該案中,證據“硬傷”之多,著實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為何辦案機關視而不見、充耳不聞?不應忽視的是,在有關報道中,還披露了“死者父親喝藥自殺,一審判決結果逆轉”“5名被告人、18名證人自稱遭刑訊,當庭翻供”“三天三夜突審”等信息。
“五周殺人案”洗冤,在十八大以來冤假錯案糾錯成司法改革重要動作的大背景下,確實屬于“常規動作”;跟聶樹斌案、呼格案等標志性案件相比,吸引的關注度也邊際遞減。饒是如此,冤案對于每個受害的個體,都是清晰而絕對的。
所以,即便是20多年前鑄成的陳年舊案,其問題仍需被梳理,其教訓仍需被汲取。這也是近年來我國不斷強化法治規避“冤假錯案”的意義所在。
也鑒于此,再審無罪宣判之后,有關部門還應對此案進行復盤,抓住線索依法追責問責,并以此案比對當下的制度補缺進度與完善程度,進而在今后有力地避免此類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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