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為避稅借準岳父名義買房 分手后女友拒退還
法院:可主張債權讓對方還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登記簿對于不動產物權權屬具有推定的證明效力,如否定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的證據則必須達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涉案房屋的出資人為李某,但是,該事實僅能證明李某對于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系,王某據此享有的也僅為債權權利,而并不足以證明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效力,故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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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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