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后“割韭菜”驚動最高檢 非法獲利75萬判11個月
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件
在最高檢的通報的案例中,朱煒明1982年7月出生,是原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紀人,還當過上海某知名財經節目節目特邀嘉賓。
在任國開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朱煒明憑借該電視節目特邀嘉賓的身份便利,多次以“搶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謀取利益,非法獲利75.48萬余元。
最終,朱煒明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罰金人民幣76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搶帽子”交易,起源于早期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員喊價的動作,引申含義是指證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開評價推薦自己買賣或持有的證券,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主辦此案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顧佳介紹說,搶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夠獲利,構成犯罪,關鍵因素有三個方面:
一是“人”。實施搶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對股市的預測能夠讓很多人產生信任。當行為人是證券從業人員時,這種信任度就更高。本案中朱煒明是所謂股市名嘴,是證券公司經紀人,同時受聘擔任某電視節目嘉賓,每周五晚上在節目中評論股票,其節目擁有大批觀眾,足以形成影響股市交易價量的資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實施搶帽子的人總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對其推薦的股票,自己搶先買入。一旦股價上漲,在他人買入的當天,他就已先期賣出,搶了時間差,賺了利潤,把跟風買進的散戶“套牢”。

本案中,朱煒明違背了證券經紀人不得買賣股票的從業禁止規定,用父母、祖母戶名的股票賬戶每周四提前買入大量股票,周五上電視節目進行公開推介,引誘收看節目的投資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內跟風購買,推動股價上漲。自己卻反向拋售牟利,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造成嚴重的危害。
三是“情節嚴重”。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搶帽子交易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案中朱煒明獲利75萬元,操縱多只股票,明顯影響被操縱股票交易價量,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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