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外在淘寶賣“進口食品”被指違法 判賠10倍貨款
原標題:老外在淘寶賣“進口食品”被指違反食品安全法,法院判其賠償10倍貨款
摘要:東川在中國網絡購物平臺淘寶開設店鋪,售賣宣稱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獲利方式直接來源于銷售所得而非代購,所以,他的身份是食品經營者而非代購。

數據顯示,今年“雙十一”開始后第一小時,人們購買最多的進口商品為保健食品,進口國家和地區排行榜排名第一的是日本。
不過,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由日籍當事人提起上訴的進口食品網購案件,日籍當事人當庭提前履行賠償款,案件在20天內便得到圓滿解決。
當事人陳某在日籍當事人東川開設的淘寶網店購買“美國有機酵素海藻菌粉”14瓶,每瓶單價695元,共支付貨款9730元。收到實物后,陳某發現該產品中違法添加有靈芝等傳統中藥材,且雖名為進口食品,但未加貼我國海關進口檢驗檢疫標志。陳某以該產品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法為由起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要求東川退還全部貨款并承擔相當于貨款十倍的賠償金。
一審判決支持了陳某的全部訴請。東川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其長期從事有機酵素藻菌粉研究,涉案產品完全符合日本的食品安全標準,其產品在歐美等國亦有銷售,均被認為是有益人體健康和有助于提高免疫的健康食品。涉訴產品系其直接從日本國內郵寄給陳某,屬代購法律關系,不應適用中國的食品安全標準,更非不安全的食品,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請。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東川在中國網絡購物平臺淘寶開設店鋪,售賣宣稱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獲利方式直接來源于銷售所得而非代購,所以,他的身份是食品經營者而非代購。法院認為,東川既然在中國境內售賣食品,無論是實體店鋪直營還是網店銷售,都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根據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銷售進口食品必須接受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的檢驗并貼上中文標簽,不能因為涉案食品在日本或歐美被認為是安全食品,就當然推定符合中國的食品安全標準。
本案一審中東川沒有到庭,在收到一審判決后表現出強烈的抵觸情緒。二審中,法官多次主動與東川及其代理律師溝通,釋法明理。通過法官的釋明,東川逐步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主動下架了店鋪內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同時,東川主動提出愿與本案另一方當事人陳某和解。在調解協議簽訂當天,東川通過代理律師主動提出在法官見證下當場支付10萬元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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