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近下車遭拒 男子高速上搶奪大巴車方向盤獲刑
原標題:就近下車遭拒 男子高速上搶奪大巴車方向盤獲刑
中新網無錫7月31日電 (記者 孫權)“被告人萬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犯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7月31日,隨著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的“一錘定音”,在高速上搶奪大巴車方向盤的男子萬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萬某某為何不顧全車人的性命“鋌而走險”呢?只是因為其想要就近下車遭到了司機的拒絕。
今年2月20日,被告人萬某某乘坐渝A開頭的由重慶出發的大巴車前往無錫,車上實際載客20余人,無錫停車下客點為無錫東站出口。
2月22日凌晨0時40分許,大巴車在高速公路上以約7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行駛至無錫西出口(無錫市惠山區玉祁出口)路段(尚未到達規定的下車點)時,被告人萬某某便要求大巴車駕駛員聶某某從該出口下高速并讓其下車,理由是“因離家較近”。
被拒絕后,被告人萬某某用力拉拽正在正常行駛中的大巴車方向盤,導致車輛方向偏離,因駕駛員立即擺正方向并靠邊停車而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失。
事后,被告人萬某某跳窗逃跑。駕駛員及同車乘客見狀后,共同追堵將其控制后移交給公安機關。
經查,被告人萬某某還有“前科”:去年11月27日20時許,其飲酒后駕駛號牌號碼為皖S開頭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無錫市惠山區錫澄路堰新路路口南側路段時,與陳某發生糾紛,后被處警民警查獲。經鑒定,當時被告人萬某某血液中檢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為164mg(乙醇)/100ml(血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萬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萬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可從輕處罰。”辦案法官稱,基于這些因素,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 上一篇:“刷漆”礦山責任人被停職 新泰市長:這個企業沒良心[ 08-01 ]
- 下一篇:你的金融素養達標嗎?央行調查:消費者應對意外開支存不足[ 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