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監管,莫讓直播帶貨變“帶禍”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以直播帶貨為代表的新興電子商務業態迅速崛起,帶來了交易上的巨大便利。但與此同時,在直播帶貨領域,“爆款”變“劣品”“名品”變“山寨”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還存在無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問題,引發了社會關注。對此,委員建議,加強對直播帶貨的監管,引導這種銷售模式良性發展,不讓直播帶貨變“帶禍”。
中國消費者協會2月3日發布的《2020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顯示,直播帶貨問題多成為11大消費投訴熱點之一。直播帶貨涉及投訴問題包括:部分主播存在夸大或虛假宣傳等問題,如對商品作不實描述,夸大產品功能效用;選擇性介紹產品,回避關鍵信息;一些電商經營者拖延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約定,如隨意砍單、銷售商品貨不對板等;有些電商經營者不承擔售后服務義務,如不執行“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不履行“三包”義務等。此外,直播帶貨領域刷粉絲數據、銷售量刷單造假等問題也較為突出。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也指出,直播帶貨過程中,“全網最低價”“銷量冠軍”等使用極限詞問題最為突出。此外,夸大產品效應、宣傳醫療效果、以尚未有定論的研究進行定論性宣傳、使用專利申請號進行宣傳、假冒他人名義進行宣傳、對產品進行排他性宣傳、偽造榮譽進行宣傳等問題在直播帶貨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
不過,當消費者通過直播電商購買的商品出現問題后,維權卻十分困難。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靜對記者表示,她在調研中發現,我國直播帶貨法律規制主要存在以下三大問題:一是直播帶貨的專門法律規定缺乏。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直播帶貨的廣告代言、售后服務等均有分散規定,但這些法律并未直接規范直播帶貨行為;二是直播帶貨糾紛發生后,消費者和監管機關難以確定具體責任主體,增加了維權和監管難度;三是由于直播帶貨具有即時性和商品信息不充分性特點,消費者發現問題后難以聯系主播或商家進行退換貨,平臺和職能部門難以及時發現、全面取證和有效監管。
對此,皮劍龍委員建議,要完善法律法規,厘清法律法規中關于直播帶貨各主體的責任。可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者通過新的立法,對經營者與主播進行責任劃分,對消費者遇到售后問題產生糾紛時,如何適用法律、如何維權等問題進行詳細規定。
“以直播平臺為例,以法律法規明確直播平臺的內容管理、人員管理、消費者保護等義務和責任。在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時,未盡到相關義務的直播平臺,對產品責任承擔連帶或補充賠償責任。”皮劍龍委員說。
(工人日報北京3月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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