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換兩房都有偷拍攝像頭 酒店豈能稱自己“受害方”
對隱藏攝像頭的“掃雷”責任,絕不該一股腦地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據報道,最近唐女士出差入住湖南郴州市臨武國際大酒店時,發現酒店房間內正對著床的插座孔中藏有針孔攝像頭,她向酒店提出換房間,但在被安排的新房間同一位置又發現了隱藏的攝像頭。目前該案件已被警方受理,正在進一步調查。
對此,涉事酒店一方稱自身也是受害方,不知道攝像頭從何而來。酒店已經排查其他所有房間,并未發現其余攝像頭,目前正配合警方進行調查。該酒店亦發布相關聲明對此事進行回應,但當事人表示,不滿意這份聲明,所提致歉也沒有提具體向誰道歉,仍無人主動聯系她。酒店方面至今還未退她房費,也沒有進行道歉。
在保護用戶隱私安全層面,不論是出于法律責任還是專業能力,都不容酒店方隨意“甩鍋”。涉事酒店的受害者姿態,本身反映出其失察之責。
《民法典》規定:賓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即便攝像頭并非自身安裝,但盡量為消費者排除安全隱患,營造安心入住的環境也是酒店不容推辭的義務。在排除房間窺私漏洞方面,酒店方不該覺得自己“無辜”。
更何況,揪出房間內的隱藏攝像頭,酒店并非真的“無能為力”。作為從業者,他們應該更清楚“罪惡之眼”的常見位置和檢測方法。攝像頭再隱蔽,也不會完全隱身。
當下,利用針孔攝像頭偷拍儼然形成了一條灰色產業鏈。自以為犯罪成本低,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布下“罪惡之眼”,通過販賣他人隱私謀取暴利,成為一些不法者的偷拍動機。放走了一個幕后黑手,就等于放任更多“罪惡之眼”肆意偷窺,也會縱容更多人的僥幸心理。因此,警方應當以每一起偷拍事件為線索,追查到底,讓幕后黑手無法逃脫,從而斬斷其關聯的整個不法鏈條。
層出不窮的偷拍事件也顯示,加強窺私設備監管、避免相關設備被濫用越來越有必要。安裝竊聽設備、偷拍偷錄侵犯個人隱私,屬于法律規定的侵犯隱私權。對此,可以探索加強對微型攝像設備在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防止被別有用心者濫用。
其實,只要各方都承擔起自身職責,就可以讓偷拍設備無可乘之隙。實現輕松、安心入住,本不該這么難。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任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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