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出臺司法救助標準 明確 “三個”分類標準
為加強和改進省級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進一步規范細化司法救助資金管理,實現公平公正救助,因案精準救助和公開透明救助,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近日,省財政廳會同省委政法委制定出臺了《福建省省級國家司法救助分類標準》(以下簡稱救助標準),對司法救助分類標準做了“三個”明確。
《救助標準》首先明確了省級國家司法救助資金主要用于救助省直政法部門依法受理或督辦案件中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受害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申請執行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及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救助所需資金從省財政年初預算安排的省級國家司法救助資金中列支。
其次,明確救助標準依據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后果、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承擔過錯責任情況及實際獲得賠償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其中損害后果為主要標準,生活困難、承擔過錯責任情況及實際獲得賠償情況為輔助標準。
《救助標準》還明確,具體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所在設區市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額度,采取主要標準與輔助標準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基準額度倍數,并在此基礎上依據輔助標準適當增減調整。救助標準一般應控制在36個月平均工資總額之內,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要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當嚴格審核控制,且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或尚未執行到位的標的額。(記者 林先昌)
原標題:《福建省省級國家司法救助分類標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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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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