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在廈門買房 協議都簽了就因一句話30萬沒了
原標題:哭死!一女子在廈門買房,協議都簽了,就因一句話,30萬沒了...
買房是個磨人的小妖精,
小伙伴一邊抱怨房價高,
一邊又為了買它去拼命賺錢。
可買房這種大事,
如果想反悔了要怎么辦?
房東李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
房子沒賣成,
自己卻“賺”了30萬?
簽協議后反悔 雙方互相起訴
引發官司的這套房產位于廈門湖里區,面積大約76平方米。2017年3月13日,購房者張女士看中了這套房產,就在廈門一家中介的居間下,與房東李先生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
雙方約定,房屋成交總價為4126000元,并約定協議簽訂之日張女士向李先生支付定金30萬元,在辦理委托公證當天向李先生支付2046000元,其余尾款由張女士每月準時支付按揭款給李先生,李先生則在公證當天收到購房款后將房產交給張女士使用。
簽訂協議當日
張女士依約向李先生
支付30萬元定金
但是,在2017年4月初,張女士以限購政策無法過戶為由,要求終止協議。而且,張女士此后沒有按約定支付2046000元的購房款。
此后,張女士多次與李先生溝通,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定金。但是,李先生不同意解除協議,也拒絕歸還30萬元購房定金。
為此,張女士將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并讓李先生返還30萬元定金。
李先生被告上法庭后,房東李先生為此向律師求助,并在律師幫助下和購房者對簿公堂。在林敏輝律師的幫助下很快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張女士支付60萬元違約金給李先生,即要求她扣除已付定金后,再支付違約金30萬元。
簽了協議不買房 算不算違約?
簽了《房產買賣協議》
張女士為何不履行呢?
對此,張女士解釋說,自己一直以來長期居住在龍巖,女兒是廈門戶口,所以想在廈門買一套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不料,雙方簽訂協議不久,廈門市出臺的限購政策。而此前張女士女兒已有兩套房產在名下,因而喪失購房資格,房子無法過戶到其名下,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所以,張女士認為,賣家應該退還定金。
不過,房東李先生認為,張女士所說的“女兒被限購”只是借口。實際上,張女士女兒名下已有兩套房產,即使沒有限購政策,張女士也無法將訟爭房產過戶到女兒名下。而且,雙方之前就約定,辦理公證后可將房產過戶給任意第三人,張女士可以通過父母掛靠的方式落戶廈門并取得購房資格。
因此,李先生認為,協議書不存在履行障礙,張女士單方面解除協議已經構成違約,要求張女士按約定支付60萬元的違約金以及律師費。
所以,李先生也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認為,張女士不繼續履行協議是有意為之,其行為已違約,因此,要求賠償違約金。
面對反訴,張女士答辯稱,因限購政策是不可抗力,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違約,無需承擔違約金。
買方違約 賣方獲賠30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女士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購買房屋用于女兒居住,根據證人的證言,張女士購買房屋系投資行為,張女士在購買房屋時陳述可以得房屋過戶到其他人名下。因此,限購政策并不影響張女士實現其合同目的,張女士以其購買房屋居住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張女士違約應該賠多少]
法院認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功能,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和房價波動的市場因素等,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標準過高。所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認為,張女士應當支付30萬元違約金,因為李先生要求違約金抵扣應返還的定金。
所以,法院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解除,并支持李先生關于違約金抵扣定金的主張。
再次提醒大家
買房賣房都要慎重
簽了協議就后悔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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