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機制
東南網5月7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為切實增加社會救助服務有效供給,推動解決基層能力薄弱等問題,省民政廳會同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日前制定出臺《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從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機制、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方面,對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有關規定作了細化補充。同時,要求通過加強服務職能、充實工作隊伍、加強窗口建設、加快信息化建設等舉措,加強我省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
《實施意見》提出,統籌優化社會救助管理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鄉鎮(街道)應明確承擔社會救助工作職責的機構和人員。由政府建設運營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鄉鎮敬老院),至少配備1名專職管理人員。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一步加強縣鄉村三級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按照合理配備鄉鎮(街道)養老救助協理員,鄉鎮(街道)轄區戶籍人口2萬以下的配備不少于1名、2萬至5萬人的配備不少于2名、5萬人以上的配備不少于3名。每個建制村和城市社區至少落實1名工作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
(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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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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