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首例盜采海砂入刑案宣判 懲處同時兼顧生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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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福州市經濟快速發展,建筑用砂數量激增。海砂由于易開采、運輸成本低等因素,被不法分子覬覦,盜采海砂行為時有發生,不僅侵犯國家財產,也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近日,由馬尾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康某非法采礦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康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這是福州市第一起違規采挖海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庭審結束后,在福建海警第一支隊駐亭江部隊碼頭,馬尾區檢察院、福建海警第一支隊、福州市海洋漁業部門共同實施“增殖放流”生態修復項目,康某自愿出資5萬元購買3萬多尾白鯽魚、草魚魚苗參與“增殖放流”。該案的辦理既懲治犯罪,又修復生態,充分體現馬尾區檢察院高度重視攸關民生的生態資源保護,打響做強生態檢察品牌的理念。 2017年1月17日、4月18日、7月18日,“順興6686”船在閩江口附近海域3次進行無證采挖海砂作業。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曾3次對“順興6686”船實際所有人康某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并責令其將所采的海砂卸回采砂海域的行政處罰。 非法采挖海砂直接影響到海岸和相關海域地貌,使閩江河床遭受破壞,航運風險加大,生態系統受到嚴重損害。針對盜采海砂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行政執法強制手段不足、證據容易滅失等問題,檢察長丁璇帶隊提前介入引導執法機關及時固定涉案海砂數量、事發海域經緯度等證據,并督促對海砂價格進行鑒定,確定涉案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作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馬尾區檢察院立刻啟動監督程序,督促海洋漁業部門向福建海警第一支隊移送偵查立案。今年4月18日,康某主動到福建海警第一支隊投案自首,并于5月23日在馬尾區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馬尾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冰介紹,這是一起“兩法銜接”的成功案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順暢銜接,對今后福州市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而促成康某實施“增殖放流”項目,也彰顯了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注重修復生態保護環境的力度和決心。(福州日報記者陳鐵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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