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局副局長滿腦“生意經” 徇私枉法助他人避刑責
鬼迷心竅,既想當官又想發財
“淪落至此,終究是因為自己的思想腐化,總想在‘生意場’上撈錢,我很后悔……”張志龍在懺悔書中寫道。
2009年初,三明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某文在開發工業園項目過程中發現稀土。因未經審批開采稀土屬于違法行為,為“方便”開采,陳某文想到時任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的老鄉張志龍,邀他一同開采稀土獲利。
沒有資金和技術成了擺在張志龍和陳某文面前的難題。在煩惱之時,張志龍突然想到長期做鎢礦生意的老朋友方某生,便拉其入伙。方某生又聯系到了一位做了多年稀土生意的朋友許某生。
同年5月,張志龍、方某生、陳某文、許某生四人達成協議,由陳某文提供發現稀土的項目用地,張志龍、方某生負責疏通關系,許某生負責出資經營。在利益分配上,許某生占80%,張志龍等3人占20%。
隨后,張志龍、方某生先后以疏通關系為由向許某生索要人民幣共計35萬元,其中張志龍分得28萬元,方某生分得7萬元。
在開采出稀土后,許某生先后將40余噸稀土成品分給張志龍和方某生,并分多次售出,獲利116.75萬元,其中張志龍獲利96.75萬元。之后方某生為討好張志龍又一次性轉給張志龍20萬元。至此,僅張志龍一人就從稀土開采中“賺”了144.75萬元。
嘗到了“權力”甜頭的張志龍,漸漸開始膨脹,利益至上成了他的“辦事原則”,不擇手段用權力換人情、用人情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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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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