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財政廳對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工作作出規定
東南網2月5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王永珍) 2日,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對采購便利化和采購過程中的疫情防控作出規定。
通知要求,在已經出臺的采購便利化政策基礎上,除疫情防控相關政府采購項目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遲企業復工等有關管理要求,合理確定或相應調整政府采購項目開標、評標(審)等活動日期,可以延后采購的項目均應適當延期。確因工作需要組織采購活動的,應做好現場管理,包括登記詢問、現場消毒、人員防護、跟蹤觀察。
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原則上不跨行政區域抽取使用。評審專家不能滿足需要時,采購人可以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同時,鼓勵政府采購當事人利用政府采購電子化業務平臺、傳真、郵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現場辦理政府采購業務。對因疫情防控需要,非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逾期等行為,當事人能合理解釋說明的,免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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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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