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小事尋釁滋事3人鋃鐺入獄
只因搶個位置,就無理取鬧,追打他人,結果卻造成他人輕傷貳級的嚴重后果,自己也因此而入獄。近日,寧化縣人民檢察院對楊某貴、張某根、孫某波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2009年11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楊某貴在寧化城關一家網吧,強行要正在上網的受害人伍某民讓位,因伍某民不肯讓位,楊某貴自己跑到網吧服務臺關掉伍某民上網電腦,伍某民只好讓位,起身走出。當伍某民走到服務臺前時,罵了楊某貴一句是跟誰混的小弟。楊某貴聽到后,隨即追到伍某民身后,用網吧的塑料凳朝伍某民背部擊打,這時正在上網的楊某貴的同伙、犯罪嫌疑人張某根、孫某波也同時沖上去,張某根用網吧的鐵靠背椅朝伍某民身上進行擊打,孫海波用鐵靠背椅朝伍某民頭部等處擊打,致使伍某民倒在網吧服務臺地板上,三犯罪嫌疑人又分別用拳腳朝伍某民身上踢打。伍某民受傷后,自己從地板上爬起來離開網吧回家,回家后,伍某民向父母講述網吧事發經過,而后前往寧化縣醫院治療。經法醫鑒定,伍某民損傷為輕傷貳級。三名犯罪嫌疑人也因此被依法逮捕于日前被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的規定,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案中,楊某貴等3人在公共場所蓄意滋事,隨意毆打他人,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并造成伍某民輕傷貳級的惡劣后果,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客觀要件,3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伊世海 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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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世海 陳欣】 【責任編輯:張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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