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毒被拘十日 販毒再判三年
案情:2009年3月4日,被告人黃某因吸食毒品被治安行政拘留十日。被釋放后,又于2009年4月至5月期間,多次在寧化縣翠江鎮排檔、冰廳、賓館、山莊、KTV等場所將4.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販賣給邱某及其朋友等人吸食。
審判:寧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制的規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黃某販賣毒品10次,屬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因吸毒被行政處罰后又犯罪,應依法從重處罰。寧化縣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評析:所謂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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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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