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裝神醫布設陷阱貪錢財理獲刑罰
●高輝耀 陸毓微
案情:2011年7月間,被告人謝某、宋某、朱某等人在寧化縣周邊地區,由宋某扮演“問醫者”,假裝問醫與被害人搭訕,朱某適時出現自稱老師且會認識“神醫”,兩人就帶被害人一起尋醫,途中兩人借搭訕套取被害人的家庭信息。在路上假裝巧遇由謝某扮演的“神醫的孫子”,后三人將被害人帶到所謂的從臺灣帶回來的“媽祖佛”開光處,兩名被告人將套取的被害人信息用手勢告知謝某,謝某領會后便對被害人稱其爺爺算出被害人的家庭信息,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后謊稱被害人家中近期有血光之災,要將家中的現金及金銀財寶帶到“媽祖佛”前祭拜消災,誘騙被害人將家中財物取來,三人乘被害人拜佛之際,用事先準備好的內裝肥皂或石頭的黑色塑料袋與裝有被害人財物的塑料袋調包,盜取被害人財物,非法盜取他人財物現金2.31萬元、黃金項鏈1條、黃金戒指1枚、銀元7枚。
審理:寧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宋某、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假裝病人與被害人一同求醫,趁機套取被害人信息,誘騙被害人將家中的現金及金銀財寶帶到“媽祖佛”前祭拜消災,趁機調包盜取錢財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現金,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其中謝某、宋某涉案數額巨大,遂以被告人謝某、宋某、朱某犯盜竊罪,判處五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評析: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手段雖然形似詐騙犯罪,但是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被告人先是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誘騙被害人將財物取出后,乘被害人不注意時,用調包的方法竊取財物,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行為特征,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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