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碎的發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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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之徒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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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寧化法院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在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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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賴三、熊大、范二與黃四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稀土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涉案金額236.2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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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化法院判決被告人熊大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范二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賴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黃四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并責令被告人熊大及涉案人員在指定區域內進行生態復綠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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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全平 范丹】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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