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輕信他人“有關系” 事未辦成打水漂
●李小英
案情:2017年6月,被告人陳某以化名與被害人范某夫妻認識后,謊稱自己是寧化縣某超市采購經理,可以幫范某夫妻倆進入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做三明地區的業務采購工作,并可以通過自己的內部渠道及關系,介紹范某承包寧化某超市的肉攤肉類產品供應、卸貨及衛生清潔生意。隨后,陳某在范某面前提供寧化某超市供肉類制品的虛假《供銷合同》,引誘其簽訂虛假的協議。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間,陳某以幫夫妻倆在超市找工作打點關系、支付押金肉款和保證金等為由,先后21次騙取范某夫妻人民幣共計304012元,所得贓款均被揮霍。2018年11月,陳某被公安民警抓獲。
審理:經寧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共騙取被害人人民幣304012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其有犯罪前科,系累犯等量刑因素,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評析:一切“捷徑”其實都暗藏隱患,詐騙者往往通過人們愛“走后門”的心理,謊稱“有渠道”需繳納“打點費”等為名目進行詐騙,值得警惕。因此,市民應該擦亮眼睛,保持理性,加強防騙意識,讓騙子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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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英】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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