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扮老師直播講課 實施詐騙獲刑三年
案情:2018年春節后,官某(已判刑)以每月人民幣6500元的費用向郭某(已判刑)租用破解版MT4平臺,與李某、丘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合作實施詐騙。2018年4月,羅某(已判刑)、蔡某(已判刑)經丘某介紹做MT4平臺的代理,租用廣東省翁源縣龍仙鎮某民房作為作案場所。羅某以每月人民幣3000元—3500元的底薪及根據客戶入金金額給付額外獎金的方式邀請被告人余某充當“老師”角色,負責在網站上的直播間講課,向客戶推薦平臺。羅某負責拉客戶進網站聽課,蔡某負責在講課網站、QQ群活躍氣氛和回復客戶問題。截至2018年8月13日,該團伙合計騙取他人投資款人民幣243000元。經鑒定:官某從郭某處租用的平臺可以修改訂單記錄中的“開倉價”“止損價”“止盈”等。2018年12月29日,余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2020年1月8日,余某被抓獲,余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另查明,余某在充當直播間“老師”、從事詐騙活動期間,非法獲利36000元。
審理:經寧化縣法院審理認為,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對不特定人員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余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余某已清退贓款并預繳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評析: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平臺實施詐騙,作為消費者,要提高警惕性和辨別能力,以免上當受騙。另一方面,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線,切不可因貪心而走上詐騙的犯罪道路,也不要以為在網絡上實施犯罪就可逃脫。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一旦犯罪,必將受到法律制裁。(范丹 范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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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丹 范立新】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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