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永寧高速公路寧化段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通知
寧政文〔2009〕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中央、省、巿屬駐寧有關單位:
永寧高速公路(寧化段)興建在即。為切實做好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現將《永寧高速公路(寧化段)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及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化縣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永寧高速公路(寧化段)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及有關規定
為切實做好永寧高速公路(寧化段)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統一省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文[2005]592號)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寧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的通知》(明政文[2009]12號)的有關規定,參照市高指《永寧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指導意見》,結合本縣沿線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征收土地的分類
(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用于種植水稻、蓮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主要包括實行水生、旱生農作物輪種的耕地。
(二)旱地。指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溉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三)園地。指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四)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五)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
(六)未利用地。指除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二條 耕地年產值劃分
(一)寧化縣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區域內的(以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設置的界樁為準)水田年產值為1200元/畝,旱地年產值為1000元/畝。
(二)非城市建設規劃區域的水田年產值為1100元/畝,旱地年產值為1000元/畝。
(三)征地沿線各鄉鎮的園地、林地、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統一按1100元/畝的產值標準進行測算補償。
第三條 土地補償費計付標準
(一)征收耕地,按所劃分區域的耕地年產值的10倍補償。
(二)征收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60%補償,原屬耕地的,按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三)征收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40%補償。
(四)征收未利用地,按水田補償費的15%補償。
第四條 安置補助費計付標準
(一)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所劃分耕地年產值的15倍補助。
(二)征收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補助。
第五條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計付標準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構)筑物的產權人。
(一)征收耕地的,按所劃分的耕地年產值的1倍補償。
(二)原屬耕地,人工營建的魚塘養殖設施,建塘費土壩按600元/畝、石(磚)砌按1200元/畝補償,青苗按屬地水田年產值的1倍補償;原屬耕地改為常年種植蔬菜的(不包括間歇種植蔬菜的耕地),青苗補償按屬地水田年產值標準的2倍計算。
(三)果樹和其他經濟林補償費,果樹未產果的,按工本費的2倍補償。已產果的,根據果樹的生長周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補償。
(四)開荒地種植農作物的按800元/畝補償。
(五)用材林補償費,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2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40%補償,成熟林按其畝材積產值的30%補償。
(六)竹林按年產值的2倍補償。
第六條 違法建(構)筑物和征地公告發布及中線定測放樣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和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七條 成片果樹按面積計算(不點株數),零星種植及房前屋后果樹按株(分大、中、小三類標準)計算補償。
第八條 果樹、經濟林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征收前四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有權部門公布或認可提供的前四年平均年市場價格和產量為準。
第九條國有農、林、牧、果、茶、漁場的土地,按屬地原則,參照所在地鄉鎮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支付補償費用。
第十條 插花土地按屬地征收標準補償。
第十一條 木材價格標準按寧化縣統一基價,以寧化林業局2005年發布的標準材收購指導價計價執行。
第十二條 房屋(民宅)拆遷補償安置費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造年份、結構等進行計算。
第十三條 房屋(民宅)拆遷安置工作必須堅持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按寧化縣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要求進行安置。宅基地安置,按城市規劃和各鄉鎮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拆遷安置必須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要求。
(二)拆遷戶在本村范圍內有其他住宅、且面積達到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規定標準的,不再給予安排安置用地。
(三)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響該戶居住的,只作補償,不作安置。
(四)違章建筑一律不作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因永寧高速公路建設需要動遷的電力、供水、通訊、廣播電視、地下電纜、軍纜等管線和設施,各有關產權單位應本著“顧全大局,積極奉獻”的原則,按期主動做好桿線的遷改工作。
第十五條 征地項目經批準后,將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文件和省勞動社會保障廳(閩勞社文[2007]349號)文件的要求,按照《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規定,落實養老保障實行人數和政府應承擔的養老保障金,及時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六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和各種地面或隱蔽設施必須按期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強制動遷。對阻撓征地拆遷和工程施工,圍攻、毆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的,由司法機關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僅適用于永寧高速公路(寧化段)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歸寧化縣永寧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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