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寧化縣文明單位創建動態記分辦法》的通知
寧文明辦〔2009〕24號
各鄉鎮黨委,縣直和中央、省、市屬駐寧各單位:
根據三明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三明市文明單位創建動態記分辦法》(明指導辦[2008]52號)文件精神,我辦按照新發展、新要求,聯系我縣實際,制訂了《寧化縣文明單位創建動態記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寧化縣委文明辦
寧化縣文明單位創建動態記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建立健全文明單位動態管理機制,實行創建動態計分辦法,有利于調動各單位的創建積極性,好中選優,充分發揮文明單位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示范帶頭作用,提高文明單位整體創建水平。根據《三明市文明單位創建動態記分辦法》(明指導辦〔2008〕52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最近一屆命名表彰的省、市、縣三級文明單位和申報創建下一屆省、市、縣三級文明單位的各有關單位。不適用于本屆被“一票否決”的創建單位。
第三條 縣文明辦對符合第二條的有關單位實施創建動態計分管理。對創建指導思想明確,工作措施有力,常抓不懈,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成效顯著的創建單位予以獎勵記分(正分);對創建工作不重視、不落實,消極被動,馬虎應付,搞形式主義,明顯有問題,群眾不滿意的創建單位予以告誡記分(負分)。凡是對創建單位記分,須有事實依據,并進行備案。
第四條 文明單位的命名實行每三年一屆制。對創建單位的動態記分,采取三年累計的形式,按得分高低擇優選拔。本辦法由縣委文明辦負責實施。
第二章 獎勵記分
第五條 對創建單位成效突出的給予獎勵記分,依據創建成效分別加分。
第六條 創建單位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有措施地開展創建活動,成效明顯。
符合下列細目的,每項獎勵記1--4分(國家級4分、省部級3分、市廳級2分、縣處級1分);特別顯著,每項記2--5分(國家級5分、省部級4分、市廳級3分、縣處級2分)。
⑴綜合性工作受到上級表彰或獲得新一屆文明單位稱號的(該項為特別顯著);
⑵創建文明單位的做法和經驗在各級會議交流推廣或在主要新聞媒體集中宣傳的;
⑶業務或其它專項工作受到上級行文表彰的;
⑷各類群眾性創建活動受到上級行文表彰的;
⑸被定為各級各類示范點的;
⑹上級主管部門在該單位召開現場經驗交流會的;
⑺各級文明委在該單位召開創建工作現場會的;
⑻單位主要領導被評為各類先進的。
符合下列細目的每項記1分:
⑼在當地組織行風評議或文明行業群眾滿意率測評中名列前六名的(前三名的再加1分);
⑽向社區居民開放本單位所有可以開放的內部服務設施的,每年記分一次,以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為依據;
⑾積極主動參與文明社區共建活動的,每年記分一次,成效突出的再加1分,以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為依據;
⑿扶貧濟困,抗震(洪、冰雪)救災,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每年記分一次,成效突出的再加1分,以民政部門或牽頭單位出具證明為依據;
⒀積極主動與農村結對共建,每年記分一次,成效突出的再加1分,以文明辦或牽頭單位出具證明為依據;
⒁被定為文明城市(縣、區)創建受檢點、參觀點,獲得好評的,每年記分一次,以文明辦出具證明為依據;
⒂出色完成各級文明委布置的有關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工作任務的,每年記分一次,以文明辦出具證明為依據。
第三章 告誡記分
第七條 對創建單位出現問題的,給予告誡記分,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減分。采取發現一次記2分和每項(次)記1分兩種辦法;必須記明發生時間、主要情況。
創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⑴不參加縣文明委組織開展相關創建活動的;
⑵不完成縣文明委布置的創建工作任務的;
⑶不認真做好文明單位創建工作計劃、總結,并按要求報送縣文明辦的;
⑷沒有認真開展創建活動的;
⑸文明單位動態管理卡未及時報送或馬虎應付的;
⑹不按要求參加有關創建工作會議或學習培訓的;
⑺被查發現環境臟亂差,“門前三包、門內達標”責任制不落實的;
⑻服務態度簡單粗暴的;
⑼投訴通道不暢通,整改不及時的;
⑽辦事程序、收費標準、服務承諾不公開的;
⑾管理與服務工作不規范的;
⑿在當地組織行風評議或文明行業群眾滿意率測評低于85%以下的;
創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次)記1分:
⒀不派員參加縣城區環境衛生秩序集中整治、消極抵觸的;
⒁在“門前三包”督查中被通報的;
⒂在衛生責任區檢查中被通報的;
⒃在開放夜景工程檢查中被通報的;
⒄工作人員業務不熟練,業務查詢不便捷的;
⒅工作人員當班脫崗、聊天或做私活的;
⒆便民措施不落實的;
⒇服務禮儀不規范,沒有開展文明引導、主客關系不融洽的;
(21)服務工作效率不高、不及時的;
(22)不重視創建資料收集和建檔,創建檔案不健全或不能反映創建全過程的。
第四章 基礎記分
第八條 按照《三明市文明單位創建動態記分辦法》并參照全國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評選標準,實行基礎記分辦法,嚴格把關,打牢基礎,全面提高文明單位創建檔次和水平。
⑴采取每年100分評比法。
⑵采取三年累加計分辦法。
第九條 記分周期為三年,從當屆第一年的
第十條 創建單位在本屆期內有多項(次)記分情形,應當累加記分。
縣委文明辦在各申報創建單位符合文明單位六條基本標準的前提下,按積分的高低依次列為創評推薦對象的重要依據,并進行公示后,逐級上報評選。
附則
第十一條 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學校創建屬于文明單位整體創建的一部分,其創建動態計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評選第十一屆(2009-2011年度)文明單位期內起實施。
從本辦法生效之日起,有關文明單位動態管理方面如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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