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人民政府關于寧化城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寧政〔2012〕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和中央、省、市屬駐寧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推進我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 號)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三明市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明政文〔2012〕3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省市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文件精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創新機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促進我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縣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會同相關部門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的具體標準,報縣政府審定公布;縣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對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資產認定工作機制,加大實施力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收入認定、資產認定工作,并會同相關部門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準,報縣政府審定公布。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住房公積金、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及時提供核查信息。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實用地供應、政府投入、企業債券融資、信貸支持、稅費減免等各項支持政策,確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強化工程質量保障措施,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相關部門要強化工程質量監管,加大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力度,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縣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嚴格按照規定開展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審核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審核結果負責。
按照國務院、省市文件的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和“三定”方案制定,縣住房保障部門要設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縣民政部門要指定工作人員負責收入、資產認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要指定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初審工作。
二、規范審核流程,健全管理機制
規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是確保分配公平的重要保障。要嚴格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實行逐級審查淘汰和多部門協查機制,堅決實行保障房源、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公開,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做到公開透明。
(一)明確準入標準
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準,并根據實際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
1.寧化縣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財產)、住房條件標準按《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寧政文〔2011〕10號)執行。
2. 寧化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按《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寧政文〔2011〕6號)執行。
3. 寧化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收入(財產)、住房條件標準按《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通知》(寧政文〔2011〕9號)執行。
4.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我縣城區各類保障性住房:
(1)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性優惠購房或其他待遇;
(2)申請家庭成員有機動車輛(不含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店面的;
(3)申請之前五年內在住房二級市場上有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繼承、離婚析產或委托拍賣等)的。
(二)規范審核流程
要建立健全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監察、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住房公積金、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和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規范受理流程、嚴格準入審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城區居民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1.城區居民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應在報名公告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提供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材料及書面誠信承諾;提交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2.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應自報名截止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公共場所張榜公布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匯總材料,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住房保障部門復核。
3.縣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匯總材料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會同縣房管所、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復核。縣房管所、住房公積金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相關信息反饋給縣住房保障部門,反饋材料必須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縣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住房復核情況,將不符合住房復核要求的申請人材料交給鄉鎮人民政府按退件處理;將符合住房復核要求的申請人材料移送縣民政局進行家庭收入及資產復核。
4.縣民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發函等方式會同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核查相關信息。公安部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含首次落戶縣城區及每次遷移的時間、原因);工商部門應提供個體工商登記和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應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申報納稅信息;社保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障繳納信息或養老金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民政部門提供相關銀行賬戶信息;證券部門應提供股票信息;保險部門應提供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相關部門應在收到材料之后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反饋給縣民政部門,反饋材料必須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縣民政部門應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分析,出具符合條件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資產核定證明,簽署申請人家庭收入及資產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的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提交縣住房保障部門。
5.縣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縣民政部門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復核認定。經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審定后,對符合條件的在有關媒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
6.其它。廉租住房原則上按每半年進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季度進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按項目進行申請,項目達到預售條件時,項目業主會同縣住房保障部門應適時發布房源公告受理申請。
(三)嚴格租售管理
1.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按照《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寧政文〔2011〕10 號)執行,依困難程度和申請批次輪候。具體困難程度輪候順序為:低保殘疾雙困家庭、低保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樓層安排分兩類型:1-2層樓房(不含底層夾層)優先安排肢體殘疾和65歲以上高齡類型困難家庭;其余樓層按申請批次確定輪候順序統一抽簽。同一困難程度的家庭按申請批次確定輪候順序,相同困難程度且相同申請批次的家庭通過搖號或抽簽確定先后。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在廉租住房輪候到位之前享受貨幣補貼。
2.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按《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寧政文〔2011〕6號)執行。
3.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組織申購、上市交易按《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通知》(寧政文〔2011〕9 號)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文件規定的戶型60平方米左右標準控制,由規劃部門在建筑方案審查階段進行控制。
(四)使用管理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城區各類保障性住房資產接受、產權產籍管理,租金費用收繳、入住和退出驗收、接管、結算,建立使用和維修日常檔案等管理工作。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承擔;在其他項目中配建的,應納入所在項目統一物業管理。
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檔案和保障對象收入審核檔案,動態監測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和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化、網絡化建設,積極探索建立符合我縣管理模式的住房保障管理軟件系統,逐步實現與房產登記、戶籍、車管、社保、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金融等信息系統聯網,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對象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的變動情況,未按規定時間申報或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
(五)退出機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2個月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原租金標準的5 倍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前,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于生活條件改善,收入標準已超出所申請保障方式收入要求的,可申請調整保障方式。原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可以申請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騰退廉租住房后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原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后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對弄虛作假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的資格,再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住房保障部門要定期入戶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并制止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行為。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處罰。
三、強化督查落實,完善后續監管
(一)強化責任主體
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建設資金、土地供應、工程質量監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使用和售后資金監管等。為確保項目按計劃有序實施,縣直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優化審批程序,簡化辦事手續,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高效、有序、公平、公正。
(二)建立考核機制
在申請審核過程中,各部門應通力合作,認真履職,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出具意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按照分級考核的原則,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中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等的責任單位和負責人,對在審核、分配和管理過程中不認真履職或推諉扯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的,在規定時限內不完成住房和收入(資產)協審認定并出具意見的單位和人員,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或民政部門向縣紀檢、監察部門反映,縣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對反映情況進行核實、干預,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通知》、《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通知》、《寧化縣人民政府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通知》等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以本意見為準。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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