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秘老賴心理:不見棺材不落淚 想方設法規避執行
?利用貸款漏洞
3000萬元貸款“打水漂”,某商業銀行卻只能承擔案件執行不能的法律風險。
2013年9月初,某商業銀行與某世紀控股公司、某置業發展公司、陜西省某礦業公司及秋濤等人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同年9月下旬,某商業銀行向合同方發放融資貸款3000萬元。
因無法收回貸款,某商業銀行向武漢中院提起訴訟。
武漢中院審理查明,某世紀控股公司等向該商業銀行提供的、對某鋼鐵集團公司享有的應收賬款合同及票據均為虛構,撇清了鋼鐵集團公司的民事責任。最終,武漢中院依法判定某世紀控股公司、秋濤等人清償債務。
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雖經過“四查”,也只查到被執行人存款1萬多元,輪候查封總面積260多平方米的房屋兩套。
“1萬多元存款對商業銀行的債權乃杯水車薪,輪候查封的房屋又不能處置。”本案執行人員說,該公司早已是人去樓空,法定代表人及個人均不知去向,所有送達都通過郵寄或公告方式,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喻英輝說,該案是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源頭在于債權人未控制好自身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
“借貸人融資時就處心積慮地編造一系列合同、票據,而且所有合同、票據只有復印件無原件。按照規定,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核時就應逐一核實貸款提供的證據。”辦案人員說。
為什么商業銀行不追究提供虛假票據者的刑事責任或者向貸款審核人追償?
湖北一家基層法院一名不愿公布姓名的執行人員告訴記者,這是因為商業銀行自身存在“軟肋”,如果追究貸款人提供虛假票據的刑事責任,就會將自身貸款審核不嚴的漏洞暴露無遺,乃至受到追責問責。
“有些老賴恰恰是看到這一點,捏準了金融機構的軟肋,不忌憚用虛假材料申請巨額貸款。”這名執行人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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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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