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新規明確食品藥品投訴可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調解
中新社北京12月10日電 (記者 王慶凱)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負責人10日就新出臺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向記者表示,所有市場監管領域內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均可適用行政調解,包括食品、藥品、消費品、特種設備、知識產權等。
該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就是統一公眾訴求渠道和處理模式,提升服務公眾效能;理順和重構投訴舉報處理模式,促進市場監管職能“化學融合”。對食品藥品的投訴可以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調解。

資料圖: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銷毀違法食品藥品。中新社記者 劉文華 攝
該負責人認為,行政調解范圍通常限于為市場經濟的弱勢群體提供救濟,以匡扶市場失靈。在市場監管領域,為生活需要的消費者遇到包括公平競爭、食品、藥品、消費品、特種設備、價格、知識產權等消費糾紛時可以請求調解。
數據顯示,行政調解對消費者權利救濟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1.17億元人民幣。
據悉,《辦法》還對行政調解制度進行了若干創新,探索委托調解制度和專業人士參與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托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等單位代為調解。
該負責人特別強調,《辦法》明確對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不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旗幟鮮明反對“以調代罰”現象。
《辦法》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將切實提升市場監管部門服務公眾效能,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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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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