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家車亂停被消防車懟壞:車主無法索賠 或需賠錢
專 家 會 客 廳
消防“頂”車
法律專家怎么看
●在緊急的、真實救火事由的情況下,消防享有法律上的行政優益權
●行政法中還有一個比例原則,就是讓損害最小化,要合乎比例
消防車出警途中擦掛違停私家車一事刷爆網絡,叫好聲一片。有網友表示,救火如救命,“該撞”;還有網友表示,“應該依法依規追究亂停放車主的責任”。
輿論普遍認為,消防的處理合情。今日,成都商報特邀專家從法律角度解析這一事件。
1、違停車輛是否應受處罰?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甘超英:車輛違停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受交管部門的處理。如果造成更大的損失,還可能會受治安處罰法的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違停本身要受處罰,如果造成救援延誤,后果比較嚴重的話,就要按照情節加重的情況頂格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宋朝武:如果因為耽誤公務的執行,造成人員傷亡,在這種情況下要承擔過錯責任,可以追究違停車輛因造成延誤而導致的損失。
2、違停車輛受損可否要求賠付?
宋朝武:違章停車已經違反交通規則。如果不是為了救火而沖撞的話,應該要賠,但消防車是執行公務,是為了緊急避險,這種損害是屬于無過失的。在這種情況中,不應當以救火的價值與車輛價值來衡量,因為救火足以構成緊急避險的理由。
甘超英:應該是可以。違停有專門的交規進行處理,但是車輛是合法的私人財產。消防車為救火頂開違停車輛,屬于消防部門緊急避險的行為,但是緊急避險有一定條件,造成的損失不應該大于所維護的損失。應當按照比例原則處理,如果救火的價值比較大,就應當由救火部門和車主本人按比例共同承擔責任。但無論如何,消防部門承擔的責任是小部分。
熊文釗:這在法律上叫做行政優益權。在緊急的、真實的救火事由的情況下,是不構成行政賠償的,因為沒有行政違法性。車輛在違停的情況下是占了正常的通道,不具有正當性,而賠償是指要有行政違法性,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賠償是沒有道理的。 行政法中還有一個比例原則,就是讓損害最小化,要合乎比例。要考慮是否存在更加便捷的方式,是否可以采用推開車輛或其他可以取代的方式?
3、類似事件保險公司會不會賠?
熊文釗:車輛一般都會上強制保險,保險公司賠不賠,要看具體的保險條款,是否屬于在不計免賠的保險范圍內。成都商報記者 陳柳行
? ? ? ?來源:成都商報
- 上一篇:新京報:真正尊重隱私權 怎會展示好友去過的餐廳[ 07-10 ]
- 下一篇:4名青年勇救兩名落水兒童:少救一個都不會心安[ 07-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