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分房未辦證 十七年后起糾紛
??? 【案情】1985年10月26日,原告李某與林某甲登記結婚,婚后共生育二女。1993年8月20日,林某甲向寧化縣河龍鄉人民政府購買了位于寧化縣翠江鎮南大街地號為***的宅基地一塊。同年,原告李某與林某甲在宅基地上建成四層磚混結構房屋1幢。1996年6月25日,李某與林某甲經寧化縣翠江鎮司法辦調解,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書》,約定:林某甲和兄弟共建(父母舊房改建)的房屋歸林某甲所有;夫妻在南大街新建四層磚混結構房屋1幢,離婚后歸李某所有,該房屋尚未領取房產證、土地證,由林某甲負責在一年內辦理至李某名下等。同日,寧化縣翠江鎮司法辦出具調解書確認了該《離婚協議書》,李某與林某甲在寧化縣翠江鎮人民政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此后,該房屋由李某占有、使用、收益至今,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1997年11月15日,林某甲與被告廖某生育一子林某乙。1998年12月9日,林某甲與被告廖某補辦了結婚登記。2000年11月12日,林某甲因交通事故去世。2001年10月21日,寧化縣土地管理局向原告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另查明,1951年1月,林某甲的父母結婚,婚后共生育3子3女,2006年,林某甲的父親去世。2013年12月,原告欲為該房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被告廖某、林某乙提出異議,認為訟爭房產的一半應作為遺產繼承分割,導致原告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為明晰訟爭房屋產權,原告李某遂將林某甲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10人列為被告訴至寧化法院,請求判決確認位于福建省寧化縣南大街***號的房屋屬于原告所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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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飛鳳】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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