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收購銷售廢機油 寧化一男子污染環境被判刑
寧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物品經營活動,非法收集、處置廢機油100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家屬代為預交罰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如上判決;沒收涉案物品廢機油88桶、手機2部、手動抽油泵1個、電動抽油泵1個、攪拌設備1套,并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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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丹】 【責任編輯:劉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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