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的通告
寧化縣人民政府關于
進一步規范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的通告
為有效保護我縣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自然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福建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許可及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規范陸生野生動物獵捕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域內禁止除護農獵捕野豬之外的所有野生動物獵捕行為。因野生動物資源調查、疫源疫病監測、追蹤野生動物遷徙路線、鳥類環志等情況確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牙梳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縣域內各自然保護小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名勝古跡區、旅游景區,城鎮市區、工礦區、部隊營區,高速公路及省道兩側1000米以內為禁獵區。
三、除護農狩獵(野豬)種群調控外,陸生野生脊椎動物全年禁獵。
四、禁止使用毒藥農藥、爆炸(裂)物、各種獵套、各種獵夾、氣槍、地槍、排銃、鳥銃、麻醉物;軍用武器、射擊運動槍支、小口徑步槍、射釘槍;粘網(捕鳥網)、地弓、吊桿、陷阱、捕打機(又名“閻王碓”、“壓拍”)、電擊裝置(電網)、電子誘捕裝置以及非人為直接操作并會危害人畜安全的其它獵捕裝置。
五、禁止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聲音誘捕、采集拾取野生動物卵(蛋)等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六、護農獵捕野豬的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獵捕數量、監督檢查等按林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七、鄉鎮公安派出所、林業站應當按照職能分工,依法加強對野豬獵捕活動和獵槍彈具的監督管理,并嚴格執行“取得狩獵證后,憑持槍證領取獵槍彈具”制度。
八、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發現非法獵捕、買賣、運輸、加工經營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時,應積極檢舉和控告(舉報電話:110,0598-6823536、6822407)。
九、對違反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公安局、林業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寧化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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