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妥善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妥善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1〕211 號
(2011 年 6 月 30 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 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 號)的精神,本著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妥善解決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凡具有我省城鎮戶籍,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以下人員,可一次性補繳或補足 15 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補繳手續辦結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 ㈠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 ㈡與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 ㈢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 15 年的人員。
??? 二、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不滿 15年的參保人員,應繳費至滿 15 年后,從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辦法按《社會保險法》及有關配套政策規定執行。
??? 三、本通知印發前,因繳費不滿 15 年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的我省城鎮戶籍參保人員,可自愿退還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一次性補足 15 年后,從補繳手續辦結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 四、上述人員按規定補繳或補足 15 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計發辦法按省政府閩政〔2006〕24 號文規定執行。計發的養老金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0%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60%計發。
??? 五、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補繳行為發生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含廈門)的 60%確定,補繳費率為 26%。
??? 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繳費的,其繳費基數和費率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規定執行;繼續繳費期間,只涉及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計算,不涉及勞動關系問題。
??? 七、參保人員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由原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招工、招干登記表或工資審批表、工資花名冊等原始檔案材料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確認。
??? 八、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發放范圍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以及無力參保集體企業職工老年生活保障金。
??? 九、原中央屬、省屬單位的上述人員,由原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補繳和待遇計發手續。
???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 主題詞:勞動? 保險? 通知
???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 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 年 8 月 2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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