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摘錄
第四十一條 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戶不得超過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內空閑地建房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可以適當增加面積,但增加的面積每戶不得超過三十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面積幅度范圍內,依據本轄區人均土地面積、土地類型等級、人口密度、村莊和集鎮規劃等情況,制定具體標準。
村民建住宅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未編制村莊和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批準個人在城市和縣城所在地的城鎮規劃區內建單家獨院住宅的用地申請。但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區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應當持戶口簿、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后,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住宅用地:
(一)已有住宅,且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限額的;
(二)出租、出賣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批準用地。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土地整理方案,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民空閑的宅基地,統一安排使用;對收回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未經批準擅自對原地上建筑物進行改建、擴建,涉及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變更土地權屬,且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補交有關土地費用,并處以應繳費用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或者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土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本辦法所稱的非法轉讓土地:
(一)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二)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進行房地產合作開發、房屋聯建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三)轉讓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未依法辦理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手續的;
(四)轉讓土地使用權超過法定期限,不申報登記的;
(五)不符合法定或者出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擅自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
(六)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以買賣或者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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