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占地、非法轉讓土地行政、刑事處罰依據
一、非法占地行為
1、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程序使用土地即構成非法占地行為,具體表現形式有:(一)未經批準非法占地;(二)騙取批準非法占地;(三)超批準數量多占土地;(四)非法批準非法占地等。
2、處罰依據及處罰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非農村居民和企事業單位可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1、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即構成非法轉讓土地。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本辦法所稱的非法轉讓土地:(六)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以買賣或者其他形式轉讓的;
2、處罰依據及處罰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無法計算的,為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價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價款的確定,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成交價格為準;未約定成交價格或者約定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為準。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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