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勇等九被告人販賣、制造芬太尼毒品案一審宣判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宣判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7日)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勇、蔣菊華販賣、制造毒品,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等7人販賣毒品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劉勇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蔣菊華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鳳璽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以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六個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對偵查機關扣押的涉案毒品、原料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蔣菊華與被告人劉勇共謀,由劉勇根據蔣菊華提供的信息研制出芬太尼后,再由蔣菊華負責聯系客戶販賣,蔣菊華為劉勇研制芬太尼提供5萬元資金。2017年10月,蔣菊華以5900元向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銷售劉勇生產的芬太尼285.08克。2017年12月5日,偵查機關在劉勇常州租用的實驗室查扣用于生產芬太尼的設備、原料及生產的各種產品,其中查扣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侖5012.96克;查扣劉勇在上海市租住處存放的芬太尼6554.6克和其他化學品及原料。

△涉案被告
2016年11月以來,被告人王鳳璽和夏增璽相繼成立湯神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和米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于淼等人為業務員,通過互聯網發布信息販賣毒品。王鳳璽、夏增璽先后從被告人蔣菊華處購買前述芬太尼285.08克、從被告人楊行處以22000元的價格購買阿普唑侖991.2克,并尋找購買呋喃芬太尼等其他毒品。案發后,偵查機關查扣了王鳳璽擬通過上海快遞郵寄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0克、阿普唑侖991.2克等毒品;從楊江萃處查扣了王鳳璽存放的剩余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4-亞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等毒品;從楊行住處查扣阿普唑侖6717.4克。
綜上,被告人劉勇、蔣菊華共同販賣、制造芬太尼11857.4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侖5012.96克。被告人王鳳璽和夏增璽共同販賣芬太尼285.08克、呋喃芬太尼39.53克、阿普唑侖991.2克、3,4-亞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被告人楊行販賣阿普唑侖7708.6克。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事實證據對被告進行判決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勇與蔣菊華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共謀制造芬太尼等毒品并販賣,蔣菊華除為劉勇制造芬太尼提供信息和部分資金外,還直接聯系販賣芬太尼,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且販賣、制造毒品數量大,二人均系主犯,但蔣菊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小。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楊行、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于淼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販賣或幫助販賣,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王鳳璽系主犯,但具有坦白、立功情節;夏增璽系從犯;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于淼僅參與少量毒品犯罪,又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近親屬、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央視記者 張賽 侯西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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