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假廣告泛濫朋友圈 龐大數量的微信號從哪里來?
平臺有沒有審核賣家身份及廣告內容真實性的義務?
微信朋友圈是社交媒體,即便很多人已經把它當做商品買賣的平臺,它有沒有審核賣家身份及廣告內容真實性的義務?在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看來,微信、朋友圈的虛假廣告、售賣行為,平臺方首先應該承擔起責任。

劉俊海:“第一,微信平臺是你搭建的;第二,交易規(guī)則,包括微信圈的廣告規(guī)則也可以由平臺去起草去影響。第三,能夠做微信圈的用戶是要經過平臺審查的;第四,平臺有大數據;第五,消費者的每一項消費活動都會給企業(yè)帶來效益;第六,要擔當社會道義。”
值得關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首次將“微商”納入到“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IT法律專家趙占領認為,這將從立法上解決微商的管理問題,但是在政策落地上,需要多地、多部門聯動。

趙占領:“之前的一審稿和二審稿,它不屬于電子商務法所規(guī)定電商的范圍,這樣(三審稿)在立法上解決了一個問題,就是說到底能不能通過《電子商務法》規(guī)范微商。第二個是監(jiān)管層面,無論是監(jiān)管的手段還是按地域來管轄的監(jiān)管方法都帶來了一些沖擊,這也要求我們的監(jiān)管部門和機構做出相關的調整,組成一個技術的監(jiān)管機制。另外一個是屬地管轄,微商是屬于個人注冊的,個人屬于哪個管轄的區(qū)域,這個確實也是個問題,要判斷哪個工商部門、哪個質檢部門有權去監(jiān)管、有能力去監(jiān)管。”
記者:周益帆?、尹希寧(實習)黃春燕(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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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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