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海事法院發布審判白皮書和年度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
兩艘巨輪碰撞,損失千萬責任誰擔?
兩艘巨輪碰撞,損失千萬責任誰擔?這一案件,歷經一審判決、二審改判、再審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近日最終塵埃落定。
經查,2011年8月,力鵬公司所屬“力鵬1”輪裝載186只集裝箱由廣州開往上海,中海公司所屬“碧華山”輪運輸40086噸鐵礦從寧波北侖港開往常州。兩船最終在上海外高橋航道發生碰撞。碰撞后,兩輪接觸約5分鐘后脫開,“力鵬1”輪右傾約10°,主輔機停車,未破損進水。但是,后來因“力鵬1”艙內集裝箱系固不當發生倒塌,該輪右傾角度不斷加大,最終慢慢沉沒。
事后,海事部門作出調查報告,認定“碧華山”輪承擔事故主責,“力鵬1”輪承擔次要責任。
因此,力鵬公司等原告認為,“碧華山”輪應承擔80%的事故過錯責任,故起訴請求判令中海公司賠償2300余萬元,并從“碧華山”輪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優先受償等。
但是,中海公司認為,“力鵬1”輪沉沒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碰撞事故,而是該輪船舶結構缺陷、船舶積載不當、船舶貨物系固不當、船員打壓載水時誤操作、船舶應急措施不當、救助不當等,該輪應承擔70%的碰撞責任。中海公司還反訴要求力鵬公司賠償損失約128萬元。
廈門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碧華山”輪和“力鵬1”輪對碰撞事故本身分別承擔60%、40%責任。但是,“力鵬1”輪的沉沒,除碰撞所致右傾之外,還加入了該輪本身集裝箱系固不當等因素,故就該船沉沒而言,“碧華山”輪與“力鵬1”輪應分別承擔40%、60%責任。本案海事賠償限額適用于本、反訴請求相互抵銷后的差額。因此判決中海公司賠償819萬多元損失及利息。
法官說法
碰撞過失更大不一定賠更多
法官說,本案的亮點在于兩船發生碰撞后,碰撞過失的責任比例與碰撞導致的損失的責任比例不同,打破了碰撞過失比例即賠償比例的觀念定勢。
一般情況下,船舶發生碰撞后,由此導致的船貨損失都是按照碰撞責任比例來承擔。但本案中,碰撞雖然主要責任在于“碧華山”輪,但是由于“力鵬1”輪內集裝箱系固不當,導致發生碰撞后,集裝箱倒塌移位,對該輪恢復正浮產生反作用,使該輪繼續右傾而后沉沒。本案全面分析“力鵬1”輪沉沒的主要原因,最終認定集裝箱系固不當也是該輪最終沉沒的原因,進而對損失承擔比例準確加以界定。
(臺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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