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到的賠償金
經執行法官督促,賴某陸續通過親友轉入法院賬戶264074.88元。其后,經法官多次電話督促,賴某表示無力支付遲延履行利息。3月1日,執行法官通知黎某與賴某到執行局,爭取再次協商解決本案。賴某到場后,表示無法足額支付余款,希望減免,但黎某不同意再作讓步。執行法官當即決定拘留賴某,送醫院體檢,同時繼續做賴某的思想工作。當晚,賴某的女兒轉賬85925.12元至黎某銀行賬戶。
至此,35萬元賠償金及利息全部到位,歷時21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實現案結,雙手握手言和。
普法:
法律文書一旦生效,當事人應當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會受到民事制裁,甚至要承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法律責任。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或者其他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支付遲延履行金,以彌補權利人損失和懲罰義務人,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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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全平 王飛鳳】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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