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糖案”李錦蓮20年后被釋放:人自由心還沒自由
李錦蓮案現場航拍圖。 ?再審辯護人 劉長 提供李錦蓮回憶,回到家,他還沒開門,便聽見三岔路口那邊有人喊“救命”。他先把籃子掛在廚房外的竹竿上,因為牛在哞哞叫,他問鄰居要了點稻草喂牛。然后往三岔路口走去,碰到被害人父親的干姐姐陳某,對方告訴他,肖某香的兩個兒子在路上撿糖吃后中毒倒地,現已送去找醫生了。他說,應該去化驗一下糖紙,看是不是有毒。
第二天早上,李錦蓮得知,兩個小孩昨晚死了。他去了肖某香家,一屋子人,聽見肖某香在哭。陳某說要找些紅參給肖某香吃,怕她暈過去。李錦蓮說他家有,便回家拿紅參給她,陳說以后買來再還他,他說沒關系。接著李錦蓮做早飯,吃完去了兩三公里外的田里割禾。
根據案卷勘查記錄,10月10日下午3點,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到達現場,4點開始現場勘查,5點結束。勘查期間,即派人到田里傳喚李錦蓮。
在2018年江西省高院的第二次再審中,檢方認為,偵查人員在偵查初期依據犯罪動機,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通過矛盾排查方式確定李錦蓮為重點犯罪嫌疑人,未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李錦蓮先回家放下東西,把牛關好,隨后被帶到村委會,李華也跟去。當時李錦蓮穿著短袖和一雙破舊解放鞋,以為很快能回來,就沒有換衣服。到了村委會,十幾名公安人員開了一個多小時的會,讓李錦蓮在隔壁村民家等著。開完會,李錦蓮抱著已睡著的李華走到村委會門口,村委會會計一把搶過李華抱走,公安則把李錦蓮推上車,押到鄉政府,關了四天四夜。
10月晝夜溫差較大。李錦蓮稱,第一晚他請刑警幫他買衣服遭拒,后來還把他身上穿的衣服剝了,導致他感冒。他稱,被關的四天里,公安輪流審問,要求他靠墻站筆直,不讓坐,不讓睡,一打瞌睡就扇巴掌,用清涼油涂眼睛,第四天發高燒,站不住,跪在地上,又被拉起來打,他說“我要凍死了”,卻被威脅第二天開始不給飯吃。10月14日凌晨兩三點,趁兩個值班刑警睡著,他從地上爬起來,逃走了。
當年參與此案的偵查人員呂云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承認輪流審訊,“一直有兩個人陪著他”,但“沒有絕對不讓他睡,會安排他休息,睡一兩個小時,會叫他起來”。其余細節則予以否認。“沒人打他,我所參與的審訊沒有打他。”
呂云一開始稱李錦蓮被帶去鄉政府的當天晚上就跑了,“他說要喝水,我用熱水瓶倒給他,倒水的時候他跑掉了。”但一份公安材料上寫著“在10月10日將李錦蓮帶至橫嶺鄉政府審查至10月14日凌晨”。在記者提出疑問后,他又改稱“我就參與了他跑掉的那天晚上”。
“他不逃跑的話,我們也不會把他列為重點嫌疑對象。”呂云說。
逃亡時,李錦蓮說他沒有想太多,只是受不了折磨,想先躲起來,等公安查出真兇,自己就不用挨打受罪了。
他在山上躲藏了二十多天,其間讓弟媳郭蘭香去找縣檢察院講清楚,保證不打人,他就回去配合調查。
郭蘭香在公安筆錄中提到,她和哥哥去縣檢察院找了吳檢察長,并說好最遲兩天之內把李錦蓮送到檢察院;吳檢察長說可以先到檢察院,但還是要跟刑警大隊一起聯合辦案;李錦蓮擔心回到刑警隊又被打,仍說要她找她哥去和刑警隊的人說不要打他。
11月12日,在村干部、郭蘭香和女兒的陪同下,李錦蓮到縣檢察院說明情況,當天下午被送到縣公安局,當晚轉移到盆珠鄉派出所,12月初又被送回刑警大隊。這段時間,家屬一直不知道李錦蓮被關在哪里,直到12月15日李錦蓮被刑事拘留,移至看守所。
2011年和2018年的兩次再審中,檢方均指出,在監視居住期間將李錦蓮主要控制在盤珠派出所、公安局刑警大隊,二十多天連續審訊,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在12月5日之前,李錦蓮一直沒認罪。12月5日第41次訊問時,李錦蓮突然認罪;22日被宣布逮捕后,又全部翻供,稱有罪供述是在“被打得受不了”的情形下作出的。
呂云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李錦蓮認罪第二天,他去核對筆錄時,李就翻供了。“我問他一個月都沒有交代,昨天晚上為什么交代了,他說他們打了我。”
李錦蓮至今還記得,在刑警大隊的12天里,簽了11份有罪供述、78張材料紙,故意把“蓮”簽成“連”。從卷宗看,有的一天有早中晚三份筆錄、詢問到凌晨三四點等。
針對李錦蓮所述刑訊逼供情況,吉安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公訴人傳遂川縣公安局主辦此案的偵查人員康某到庭作證,康證明,在審訊過程中沒有刑訊逼供行為,李錦蓮在庭審中承認康某沒有對其刑訊逼供。
2005年律師朱中道對李錦蓮在看守所的同監室人員田某、李某等人的調查筆錄顯示,李錦蓮被送進看守所時,“臉色寡白,精神不振”,胸前和背上有明顯的傷,可見紅腫;雙手手腕處有銬痕,左手被銬到變形,從肩胛骨處向后拐,不能正常伸展。李錦蓮經常喊痛,多次哭。為了減輕他的痛苦,李某幫他接了左手骨骼,幫他貼膏藥,用民間偏方“鐵打水”每天幫他擦傷,上下午各一次,擦了一個多月。除了李春蘭,看守所的張所長也幫他買過膏藥。
田某聽李錦蓮說,他在公安機關里被“吊臘肉”,白天反手銬懸,晚上雙手向前銬懸,銬一晚到天亮,不準睡覺;右耳被打壞了,聽力下降。“除了被銬被打,還餓他的飯,斷他的水,剝掉衣服凍他等等。”?
李錦蓮回憶,同監室的郭某曾在號子里“審”他,前后4次,還安排了“審判長”“書記員”。因不交待“罪行”,他在寒冬臘月遭受了“洗冷水澡”“過獨木橋”等體罰。
最終,郭某等人的證言被作為原審認定李錦蓮犯罪事實的七個依據之一。另六個依據中,有李錦蓮7歲幼子李華的筆錄,因詢問地點在鄉政府、詢問時間長達兩日,均違反了刑訴法規定,在后來的再審中被否決了。
2011年江西省高院第一次再審中,省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的行為,但公安機關在辦案方式、方法和相關程序上有爭議和不當之處。一審開庭時偵查員唐某到庭作證否認存在刑訊逼供,李錦蓮當庭也肯定康某沒有對他刑訊逼供,而由于參與偵查審訊的人員眾多,不能排除其他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誘供的行為。
第一次再審判決認定:呂云陳述他給李錦蓮買了一瓶紅花油,是由于當時李錦蓮被腳鐐銬傷,沒有反映存在刑訊逼供情況;看守所同監室人員胡某、李某、田某所述情況都是聽李錦蓮訴說的,屬于傳來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補強,不能證實本案確實存在刑訊逼供的情形。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也證明其他偵查人員不存在刑訊逼供情況。
2018年第二次再審,李錦蓮及辯護人依舊提出其遭受嚴酷刑訊逼供、疲勞審訊、非法拘禁。但判決書上并未對此進行相關認定。這次李錦蓮向省監察委提交的兩份刑事控告書,主要是針對刑訊逼供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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