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第四章 租賃條件和程序
???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包括: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政府當年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且在本縣城區落戶滿三年的中等偏下收入城鎮居民和失地農民住房困難家庭;
??? (二)在本縣城區(指40平方公里規劃區,下同)工作并連續繳交企業職工養老保險3年(含3年)以上,且在本縣城區無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工作單位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本縣城區工作并連續繳交社會養老保險 12 個月(含 12月,黨群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及按政策尚未實行繳交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金制度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同已繳交,參加工作滿12個月)以上,且在本縣城區無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工作單位住房的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
??? (四)按規定引進的經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認定的專業人才和在本縣城區工作的縣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及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行業先進人物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年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
??? (五)其他在城區從事城市非盈利公共服務滿3年的住房困難群體。
上述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等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由縣政府逐年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住房的;
???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已享受過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除申請人及其配偶外的共同申請人享受過上述保障性住房政策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當年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條件的;
???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戶口與父母或子女的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其父母家庭或子女家庭在本城區有住房,且父母家庭或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大于35平方米的;
??? (四)申請人與原配偶離異后住房歸原配偶所有,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 (五)申請人與原配偶離異時間雖滿2年,但在離異前一方已享受過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 第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同一戶口簿的家庭(包含申請人的配偶及其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 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本市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準入條件。
???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受理時核對后即退還)及復印件,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未享受單位福利分房和集資房住房情況證明;
???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城區繳交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證明;
??? (五)第十五條第(四)項人員還應提供由公務員局、總工會、民政等部門出具的身份或榮譽證明;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向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 第二十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核:
??? (一)鄉、鎮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和初審工作。
??? (二)經初審合格的申請人,由鄉、鎮政府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公示10日。
??? (三)經公示無異議并經鄉、鎮政府簽署確認意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材料報縣政府保障住房管理機構復查。
??? (四)縣政府保障住房管理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并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復核。
??? 第二十一條?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收到復核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縣房管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住房檔案核查,核實住房狀況。
縣房管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住房情況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報告,之后縣住建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情況應當在寧化在線網站公告欄上進行公示,公示期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建局核準承租資格,并在寧化在線公告欄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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