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被錯誤強制傳喚 男子為阻止踢壞警車改判無罪
二審判無罪:維權行為可以理解,強制傳喚無依據
一審判決后,陳樂林不服,認為自己未被合理補償,進行阻工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公安干警憑主觀臆測認定其妻劉某阻工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劉某,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程序,是濫用職權的行為;其抵制公安干警濫用職權,沒有使用暴力傷害公安民警,沒有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但常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常德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5月17日,常德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上訴人陳樂林阻工和損壞警用執法記錄儀、警車玻璃、尾燈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其理由有三,第一,陳樂林阻工是維權行為,并且方式可以理解。陳樂林夫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沒有征得同意的情況下,即占用其土地架設兩根電線桿,影響生產和耕作,陳樂林為了維權和生計,采取用身體抱住電線桿和用棍子放入電線桿洞的方式,阻止施工,未對他人人身和財物造成損害,方式不過分,也不偏激,可以理解,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第二,阻工已經結束,傳喚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津市市公安局毛里毛里湖所接到報警后,出警系正常履責,應予肯定。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與基層組織相關人員對陳樂林進行勸導,陳聽了勸,停止了阻工,離開了現場,阻工前后約二小時。陳樂林離開現場后,施工得以繼續并順利架設了電線桿,后續趕到的派出所所長王維要陳樂林到派出所去說明情況,陳也同意了,應當說,陳樂林夫婦是理性的,服從了電力建設需要,至此,事情已經得到妥善處理。在此前提下,與所長王維一起趕到的該所教導員朱海鷗未弄明白情況即對陳妻劉某口頭傳喚,在遭拒后,抓其手臂衣領強制傳喚,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并且劉某當場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不適用該法第82條關于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口頭傳喚的法律規定,對其傳喚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陳樂林阻止強制傳喚劉某為事出有因,情節顯著輕微。在陳樂林已經同意到派出所說明的情況下,陳樂林看見民警抓住其妻衣領押上警車,被激怒搶摔執法記錄儀,腳踢警車,阻止強制傳喚其妻,造成財物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1768元,該行為雖然不妥,但事出有因,并且情節和后果顯著輕微,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綜上所述,常德中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據此撤銷津市市法院判決,宣告陳樂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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